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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要债公司分析债权人会议应如何召集和行使职权

2024/5/20 22:36:46      点击:
一、债权人会议的召集
1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,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。以后的债权人会议,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,或者管理人、债权人委员会、占债权总额1/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。

2、召开债权人会议,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。


二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


1、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:


核查债权;


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,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;


监督管理人;


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;


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;


通过重整计划;


通过和解协议;


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;


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;


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;


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。


2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,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,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/2以上。债权人会议的决议,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其利益的,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,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,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。


3、《企业破产法》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、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、所列事项,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《企业破产法》第61条第1款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、所列事项,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,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。


4、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《企业破产法》第65条第1款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、作出的裁定不服的,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/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《企业破产法》第65条第2款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、作出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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